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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法》不应当是特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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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7 18: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tom.com 2005年02月02日07时27分??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近日,北京市16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一个共同话题:北京是首都,具有特殊地位,北京的发展离不开中央各部门和兄弟省区市的大力支持。国家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研究制定《首都法》,用法律形式解决好首都存在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国家建立专门的首都预算。另有代表提出,希望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北京做好控制人口和环境治理工作(1月28日《北京日报》)。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在全国人民心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我赞成以法律形式,明确北京作为首都的地位与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在民主与法治的今天,平等不仅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也意味着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平等,《首都法》也应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不能制定成特权法。理由如下:

  从提案者思路看,有将其制定成特权法之嫌。从提案动机看,他们是想得到“中央各部门和兄弟省区市的大力支持”,“专门的首都预算”,“国家帮助北京做好控制人口和环境治理工作”,这样的提案内容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姑且不论首都是否有法律上的理由,向全国乃至各省市提出这样的要求,就谈一个起码的法律常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当你期望从全国各地得到这么多东西时,理应有所付出才对。但是在提案者的思路中:权利是多多益善,义务却避口不谈。

  其次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首都法》更应强调北京作为首都的义务。首都是全国人民的首都,但是倾明清两朝之力建成的故宫门票涨价,却只要北京市有关部门拍板就行了;国家全力投资建设的名牌大学,北京人却享有较多的计划招生名额,最后还说成是北京素质教育的结果;在北京的中央政府本是代表全国人民的政府,但是历年招考公务员,由于北京户口所限,有些部门只能招北京户口的人;外地人到北京办事,却总要顾虑要办暂住证等等。

  我承认北京作为首都,使其负担了普通城市不须负担的义务,对此其有权要求中央政府予以关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北京作为首都也享受了普通城市享受不到的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好处;同时,作为首都,北京对全国人民更负有特别的义务。这些在制定《首都法》时都要通盘考虑,只顾一点不及其余是不正确的。

  总之,我也期盼《首都法》早日出台,将北京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下来,让首都成为文明、富强,崇尚民主与法治,反对特权与不平等的首善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只有民主法治人权的规定,断无特权的余地。因此我期望今后出台的《首都法》是一部权利和义务相均衡的平等法,而非特权法。

  ———2月1日《中国青年报》

  文/邹云翔编辑:wyf

发表于 2005-2-7 23: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Re:《首都法》不应当是特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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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8 14: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Re:《首都法》不应当是特权法

我晕了首都也要立个法,有必要吗??
是不是过段时间直辖市,省会也要考虑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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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8 15: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Re:《首都法》不应当是特权法

首都就能有特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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