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荒之灾 发表于 2006-10-7 21:53:29

re:毛泽东杀刘青山、张子善很明显是杀鸡给猴看...

毛泽东杀刘青山、张子善很明显是杀鸡给猴看,如果认为杀头可以吓住贪官就错了!<br>
查一下资料就可以知道改革开放后被杀头的贪官远远多于解放初期,但结果如何呢?<br>
越杀贪官越多,越杀贪的钱越多!<br>
制国要靠法,不能靠某个领导人的人品和操行!<br>
领导人不是明星,全国人民更不是粉丝!

qfxw 发表于 2006-10-8 10:51:20

re:改革开放后杀的贪官多吗?大案要案中基本上...

改革开放后杀的贪官多吗?大案要案中基本上都是对首贪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顶多是死缓,谁死?谁怕?就是因为没有重判,所以才会出现你说的那样“受罪我一个, 幸福全家人”。<br>
中国有法,只是还没有依法办事,贪污数额巨大的就可以判处死刑,可是怎么裁决?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这不是明显的为贪污者提供救命稻草嘛,说不出来的就应该是贪污的,就是要论法处置。只有严肃法纪,才能令行禁止,根除贪污。<br>
遏制贪污贿赂,靠监督可能吗?不能。<br>
首先,谁监督?监督者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如果监督者和贪污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谁能保证他们之间没有利益瓜葛?<br>
其次,监督者是否有处置权?如果监督者没有任何权力,他同人民大众一样也是一个弱势群体,面对于强势的贪污者,那一声声微弱的呐喊怎么能给贪污者以震慑?只能使其泯然一笑而已,那样遏制贪污从何谈起?<br>
因而只能通过惩处来遏制贪污。并且还要赋予广大人民以足够的权力。<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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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荒之灾 发表于 2006-10-8 22:52:34

re:是“牺牲”不是受罪!也就是死一个贪官,他...

是“牺牲”不是受罪!也就是死一个贪官,他黑到的财富足够其家人享受此生!<br>
这说明什么呢?个人认为,<br>
1、执法不利,百姓可以把目光集中到贪官的生死,想要出口恶气,但法律和执法者决不能这么想,贪官杀头仅仅是本案的结果之一,更重要的是追回赃款、减少国家损失,但结果如何呢?一条命换回几千万???那是谁的钱?他一条命值得吗?中国人有句话“人一死,一了百了”这句话决不能用在贪官身上。<br>
2、狡兔三窟,贪官是官在中国能贪的官绝对的比猴精!而且其中不乏胆大心细者!早在东窗事发前把大部分赃款洗的干干净净分散到各个国家各个帐户各个亲朋的口袋中!给追赃造成很大的困难,所以才造成了“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情况。<br>
3、不是不杀,是重在预防,我们大家都恨贪官就是贪官才出了“小煤窑”才出了“地方保护”才出了“黑社会”但我们面对的是贪污现象而不是“张三”“李四”几个贪官,不从根本体制上解决,杀了“张三”出来“王五”,毙了“李四”出来“赵六”!法制该健全的必须及时完善,该杀的不能姑息,该打疫苗的必须从小打立即打,!<br>
以下是2000年12月一个月被判刑的贪官名单,改革开放26年被杀头的贪官远超过解放初期。<br>
-广西原财政厅长佘国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判处无期徒刑。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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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外汇局原干部兰一克因巨额贪污、诈骗案日前被执行枪决。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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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高新开发区支行行长眭振南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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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龙湖区社保局原局长郑岳贤以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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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兴市民政局原副局长王樵生以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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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材总公司办公室主任谢马芳因贪污3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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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总工会原副主席林若飞涉嫌犯有贪污、受贿、重婚等罪行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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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合肥纺织公司董事长王仕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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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赤壁市水利局原局长祝天新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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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三亚海关关长黄贵兴和情妇李珊平共同受贿5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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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某分理处原主任张西歧因挪用公款及受贿被判处死刑。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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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原工商局正局长欧阳松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副局长廖子中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br>

海浪 发表于 2006-10-10 20:05:36

re:我觉得反方的观点有点BUG我方认...

我觉得反方的观点有点BUG<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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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把事情预防在发生之前比反方的重在惩处要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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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预防住了首先可以抑制主国家的损失,其次贿赂没发生就不必考虑以后的事情了,所以是反方的观点就不攻自破了!! -_-!<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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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xw 发表于 2006-10-9 18:36:33

re:死刑少,死缓多,死缓死不了。小干部多...

死刑少,死缓多,死缓死不了。<br>
小干部多,大干部少,厅局级以上干部有几个?更别说省部级的了,法律面前不平等,如果对这些高官也能严惩,肯定对治理腐败大有益处。<br>
就是这样的严惩还有人铤而走险,如果我们治理腐败靠监督预防,真不敢想象我还能在这个世界上生存。

洪荒之灾 发表于 2006-10-9 21:38:43

re: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也许死是最可怕的!...

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也许死是最可怕的!<br>
但对于贪官而言,一切危险甚至生命危险都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br>
毕竟被抓的贪官是少数,如果让你冒50%被抓判10年的危险去贪1万,你当然不干!<br>
如果让你冒20%被抓判15年的危险去贪20万,你当然也不会干!<br>
如果再加高筹码减少危险程度呢?(官越大贪的可以更多更容易,被抓的危险就越小,同意吗?)<br>
1%的可能被抓判死刑去贪2000万甚至更高呢?你干不干呢?!反正我会去干!<br>
我只是打个比方,也许不太合适,大家也许认为爱情、尊严、信仰和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br>
但个人认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都是可以交换的,只是价格不同!你可以花10块钱让一个乞丐给你磕头,但想让不同阶层的人跪在面前开出不同加码基本都可以办到!(大家注意我说的大多数人,不是全部)同理生命也是一样的,在很多地方10万买条人命很正常,给贪官一个亿让他冒点风险哪怕是死的风险也有很多人争着去尝试!<br>
死刑也许会让贪官有所顾及,但面对极强的物质诱惑,冒点风险也是值得的!何况贪污的风险要比抢银行小的多的多!抢劫杀人抓一个毙一个照样有人去抢,贪污也是一样的!

qfxw 发表于 2006-10-10 09:19:16

re:楼上说到了抢移行,为什么抢银行的人相对于...

楼上说到了抢移行,为什么抢银行的人相对于其他犯罪的人少?就是因为只要抢银行就是死罪,不管你是否拿到钱,这是很有威慑力的。<br>
老子说治大国如烹小鲜,烹,热油大火,就如同国家的法纪,必须公平、严厉。<br>
楼上为什么说1%的可能被抓判死刑去贪2000万甚至更高呢?治理贪污,我一直都说要惩处的严,而且要平等,惩处严并不代表惩处范围小,而你总是说贪污大的被抓的几率小,这样的前提如何得出的,有点不符合逻辑。如果贪污100000000000元的人百分百的被抓去杀头,而且没收家庭全部财产,适当的给其家庭成员以惩戒,谁还敢冒这个险?

洪荒之灾 发表于 2006-10-16 19:18:51

re:反方同学注意了,辩题是“重在预防还是重在...

反方同学注意了,辩题是“重在预防还是重在惩处?”<br>
我方是出于国家利益考虑并兼顾抑制未来的贪污犯罪,重办固然会起到相当的震慑作用,但毕竟是亡羊补牢,悔之晚亦。<br>
另外,我上面说的概率问题是这样的“官职与案发率成反比”而不是“涉案金额”!<br>
贪的越多就越容易被抓,这个道理谁都明白!但同样贪污100万,一个科长一个部长你说谁被抓的几率高呢???

qfxw 发表于 2006-10-18 21:24:05

re:总算可以上网了。何谓预防?你能有...

总算可以上网了。<br>
何谓预防?<br>
你能有好的预防方法吗?<br>
楼上的楼上说得没错,没有腐败后面就没有了。但是怎么没有腐败,怎么预防,说教?可行吗?你相信可行吗?其实大家都不信,那预防就是一句空话。<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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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腐败,<br>
首先要有法,<br>
然后要执法,<br>
法要有威慑力,<br>
这样才能断了有些人的贪念,<br>
才能使更多的人不再敢以身试法,才能给小人们已警戒。<br>
更多的腐败才不会发生。<br>
其实你们就如春秋时的孔子,施政理念虽然好,但是没有一个国君会去执行,就是因为不符合当时的环境。<br>
任何一件事情都要在一定环境中去分析,在人心不古的今天,物欲横流的今天,腐化奢靡的今天,仅仅去靠说教、道德去约束腐败那是远远不够的,治理腐败就要严惩不贷。<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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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总在驳斥我的观点,可是你发现没有,你从没提到你的观点怎么来实现,这是因为你的观点是无法实现的,对于这样一个美好的海市蜃楼。我想我们还是实际点的好,我的方法虽然笨,但是终归可以实施,可以有些效果,并且全世界很多的国家都在使用。在没有更好的方法之前,我们是可以使用这个方法的,而不是在不切实际的去幻想。<br>
楼上还总是举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例子,这不恰恰证明了我们的惩戒力度、惩戒范围还不够嘛?<br>
但对执法者有了约束,执法公正之后,不管他是部长还是科长,贪污必定会被绳之以法。<br>
我们要惩处贪污者、行贿者、保护伞、徇私舞弊者、渎职者,切断贪污腐败的整个链条,这样才能根治腐败。

洪荒之灾 发表于 2006-10-19 12:39:45

re:我们现在谈的是“预防”与“惩处”哪个重要...

我们现在谈的是“预防”与“惩处”哪个重要,而不是如何执行。<br>
我的意思是出现贪污腐败不能简单的一杀了之,而要刨析根源并设法去“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亡羊补牢”。<br>
说的实现预防的方法肯定不会想杀头那么简单,必须有一整套的管理体系,从立法到执行、监督等等等等,这需要几代人几十年来完善的社会体系,比起你那简单的“杀头”理论固然要复杂且更难实现,但作为一个文明的和谐的先进的社会体系的标志,是必须要做的!<br>
不能因为难而不做,更不能因为无法实现而放弃!<br>
飞天难不难?中国人做到了!<br>
登月难不难?人类也做到了!<br>
我们能做的是把梦想赋诸事实,也许我们看不到梦想实现的伊甸园,但这个开头必须由我们这一代人来做!<br>
楼上不要认为我在反对严惩经济犯罪,对于贪污腐败我们都恨不得杀之而后快,但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啊,同志!我的观点是预防重与惩处,惩处必须与预防相结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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